曾錦源律師講授個人資料保護法

張貼者: 分類: 先傑電腦的願景_策略_執行_價值, 台灣社會文化 評論

IMG_5315◆101年台灣實施個人資料保護法,先傑立即聘請資安專家陳振楠教授(曾任中華資安國際董事長、關貿網路公司總經理)來為同仁講授,10年來,個人資料保護已成為台灣普世價值,不管是個人、公務機構、學校、企業等在個人資料蒐集、儲存、利用與傳遞越來越慎重,深怕外洩,但道高一寸魔高一丈,駭客嚐盡甜頭,獲利匪淺,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一再發生,不乏聲名卓越的企業受駭;病毒肆虐在實體世界是COVID-19,造成封城鎖國;在虛擬世界是駭客,造成資安=國安,為了持續與駭客網路論劍,身為系統開發提供資訊服務的先傑電腦需要不斷提升,優化資安智能,因此8/10敦聘曾錦源律師就當今案例為同仁講授個人資料保護法。

什麼是隱私權(Privacy)?“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隱私權的種類:1. 身體隱私權,2. 通訊隱私權,3. 領域隱私權,4. 資訊隱私權;隱私的定義: 讓一個人不被打擾,安靜獨處生活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隱私就是保護一個人在其不願意的情形下不被他人接近或接觸,無論是實際的身體接觸或是對個人資料的接觸;資訊隱私權(資訊自決權)是對自身所有資料的控制權,個人資料非經本人允諾,不得任意蒐集、儲存、利用與傳遞;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就是從「隱私權」之概念出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

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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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敦聘曾錦源律師就當今案例講授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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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敦聘資安專家陳振楠教講授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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