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財產折舊時是否要留殘值?

張貼者: 分類: 財產系統 評論

各學校對此問題有不同的看法,有學校認為留殘值可以增加學校資產;有學校認為留殘值會增加財產後續處理的複雜度,所以有些學校會設殘值{殘值=取得成本/(估計耐用年限+1)};有些學校則設定殘值為0。
我個人建議殘值設為0應可讓財產作業較為單純。理由如下:

 

1.留殘值對資產總值增加有限(約佔全部總值的1%)

2.依教育部96/5/21台會(二)字第0960070215號函,說明第二條-(二)財產殘值之計算由學校自行估算,或依所得稅
   法第54條規定處理。

   因此可由學校自行估算殘值為0。

註:所得稅法第54條第一項-
固定資產在採用平均法折舊時,有殘價可以預計者,應先從成本中減除殘價,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採用平均法預留殘價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殘價為合度,如無殘價者,以最後一年度折足成本原額為合度。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十分之一為合度。

3.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七條-三、固定資產中規定「...若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並
   應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折舊性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
  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
  公式為:重行估列之殘值=原留殘值/(估計尚可使用之年數+1)
  折舊=(原留殘值-重行估列之殘值)/估計尚可使用之年數
  若依上述原則處理財產折舊相形複雜。

據以上說明個人建議學校財產折舊時不留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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