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傑人事-退休、撫卹及資遣系統』主要是提供學校人員進行退休、撫卹、
及資遣作業所需之記錄, 另外也包括相關資料之運算,以及相關報表之處理。
以下即為退休、撫卹、資遣系統作業─
有關流程圖、作業程序、控制重點…等系統設定的詳盡說明。
2.作業程序:
2-1退休(退職):
2-1(1)教師及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2-1(1)A.任職5年以上,年滿60者。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不能少於55歲;
所稱體能上限制之職務,比照公立學校之規定辦理。
2-1(1)B.任職滿25年者。
2-1(2)教師及職員任職5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2-1(2)A.年滿65歲者。惟已達規定之年齡,本校仍需其任職,而其本人亦自願繼續服務者,得比照公立學校
教職員延長服務之規定辦理。
2-1(2)B.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之認定標準,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
標準表所定全殘或半殘而不能執行職務者為準。
2-1(3)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職:
2-1(3)A.服務5年以上,並年滿55歲或改任編制內職員者。
2-1(3)B.服務滿25年者。
2-1(4)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命令退職,其本人不得請求延長:
2-1(4)A.年滿65歲者。
2-1(4)B.因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致不能工作者。應檢附公立醫院或勞工保險機關指定醫院之證明。
2-1(5)退休(職)薪額:教職員退休金及工友退職金,以其最後在職之薪級,按公立學校同薪級人員應領退休金之
標準為基數。
2-1(6)退休基數:
2-1(6)A.教職員退休金之給與,任職滿5年,給與9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1個基數;
滿15年後,另行一次加發2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61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2-1(6)B.退休之教職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者,退休金照前項規定加發20%。
其任職未滿5年者,以5年計。
2-1(6)C.校長或教師服務滿30年,並有連續任教公私立學校20年之資歷,成績優異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
依第一項規定增加其基數,但最高總數以81個基數為限。
2-1(7)退職基數:
2-1(7)A.工友之退職按其服務年資發給一次退職金,每服務半年給予1個基數,滿15年後另行一次加發1個基數,
但最高總數以61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2-1(7)B.退職之工友,其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係因公傷病所致者,退職金照前項規定加發20%。
服務年資未滿15年者,給予30個基數。
2-1(8)教職員工有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或致不能工作者,應即退休(職),其係因公傷病所致者,
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而言:
2-1(8)A.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以致傷病。
2-1(8)B.因公往返或在學校範圍內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2-1(8)C.非常時期在任所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2-1(8)D.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2-1(9)教職員工申請退休,應於○個月前填具「退休事實表」○份,檢同相片○張,全部任職證件及
有關證明文件,由本校初核後轉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複核;
應即退休人員,該項表件得由本校填報。
2-1(10)教職員應即退休或工友命令退職而拒不辦理退休(職)者,由本校逕行代為填報,並自退休(職)生效日起
停支薪津。
2-2撫卹:
2-2(1)教職員工在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撫卹金:
2-2(1)A.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2-2(1)B.因公死亡者。因公死亡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2-2(1)B1.因冒險犯難以致死亡。
2-2(1)B2.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2-2(1)B3.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2-2(1)B4.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2-2(2)教職員工撫卹金,以其最後在職之薪級,按公立學校同薪級人員應領撫卹金之標準為基數。
2-2(3)教職員病故或意外死亡,遺族撫卹金之給與標準為在職滿1年者,給與1個基數,未滿1年者以1年計,
以後每增半年,加給1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在職滿5年以上者,給予9個基數,
每增半年加給1個基數;滿15年後,另行一次加發2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61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2-2(4)教師或校長合於增加退休金基數之規定者,其遺族撫卹給與,準用教師或校長服務滿三十年,
並有連續任教私立學校二十年之資歷,成績優異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之規定。
2-2(5)因公死亡之教職員,除按2.2.3.及2.2.4.規定給撫卹外,並增加一次撫卹金25%。
其係冒險犯難者,增給50%。
2-2(6)因公死亡之教職員,在職未滿15年者,以15年論;冒險犯難以致死亡者,在職15年以上未滿30年者,
以30年計。
2-2(7)工友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遺族撫卹金之給與準用工友之退職按其服務年資發給一次退職金之規定;
其係因公死亡者,準用身體殘廢或心神喪失係因公傷病所致之工友退職之規定。
2-2(8)職員工遺族申請撫卹,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份,連同死亡證明書、經歷證件及全戶戶籍謄本,
由本校初核後轉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複核。
2-3資遣:
2-3(1)教職員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校依相關法令檢討予以資遣:
2-3(1)A.因課程調整或本校減班、停辦、解散而須裁減人員者。
裁減人員時,應按其到校年資之順序,予以資遣;同一順序人員,應再按其服務成績,依次資遣。
2-3(1)B.現職工作不適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或職員工評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或現職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
可以調任者。
2-3(1)C.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
2-3(1)D.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2-3(2)教師資遣,須經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2-3(3)職員工資遣,須經本校職員工評議委員會通過。
2-3(4)資遣薪額及基數:教職員工資遣給與,以資遣人員最後在職之月薪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一次發給。
任職滿1年者,給1個基數,未滿1年者以1年計,每增半年加給1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滿15年後,另行一次加發2個基數。
2-3(5)資遣人員於接到資遣通知後,應填具「資遣事實表」○份並檢附全部任職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
由本校初核後轉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複核。
必要時得由本校代填報送。
3.控制重點:
3-1退休(職)金是否依規定提撥(繳)。
3-2退休(職)金申請是否係依規定程序辦理。
3-3符合強制退休或命令退職是否係依規定程序辦理。
3-4退休(職)金薪額及基數計算是否正確。
3-5撫卹作業是否依規定程序辦理。
3-6撫卹金計算是否正確。
3-7資遣作業是否依規定程序辦理。
3-8資遣教職員工,是否符合達資遣之要件。
3-9教師資遣,是否經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3-10職員工資遣,是否經本校職員工評議委員會通過。
3-11資遣費計算是否正確。
4.使用表單:
4-1退休事實表。
4-2撫卹事實表。
4-3資遣事實表。
4-4退休人員年級冊。
4-5退休人員管制表。
5.依據及相關文件:
5-1○○大學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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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表單: